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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業生產中,可燃氣體傳感器和有毒氣體傳感器所裝置的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場所要依據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99年修訂版)確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規定,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11.4.2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99年修訂版)中規定,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內宜接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4.6.11條);在可能泄漏甲類氣體和液體的場所內,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儀(5.1.4條)。
還有一個行業標準,《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是檢測儀設置的主要依據,其中規定,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B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下同)的2區內及附加2區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3.0.1條)。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化工生產中,甲乙類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如果有可燃氣體或者蒸氣散發,能夠形成爆炸性氣體危險環境,在其2區及附加2區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爆炸性氣體危險環境應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確定。如果生產和使用有毒氣體,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報警儀。